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17號
TPDV,104,重訴,417,20170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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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抗 告 人 林玉鳳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李華杰即深圳賽格電子市場思杰電腦展銷部
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林資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六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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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