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抗 告 人 林玉鳳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李華杰即深圳賽格電子市場思杰電腦展銷部與
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林資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六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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