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17號
TPDV,104,重訴,417,2017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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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證   人 林玉鳳
上列證人因原告李華杰即深圳賽格電子市場思杰電腦展銷部與被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林資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受
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玉鳳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 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之罰鍰,並得拘提 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證人林玉鳳因原告李華杰即深圳賽格電子市場思杰電腦 展銷部與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林資鈞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經本院通知為證人,應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 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及一○六年 二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到庭,均經合法之通知,有卷附送達證 書(見本院卷㈡第六十頁、第七七頁及第一○九頁)可憑; 雖證人前兩次期日未到庭曾提出民事請假狀,泛謂另有公司 要事須處理不能到庭云云,然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釋明, 難認另有緊急公務而無法準時到場(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 抗字第四○二號民事裁定參照),第三次期日竟完全未附理 由而拒絕到庭,亦有其上開書狀及各該期日民事報到單在卷 可佐,足認本件證人係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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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