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190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呂佩芳律師
高奕驤律師
林小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74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因過失輸入禁藥,科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藥品均沒收;又因過失販賣禁藥,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藥品均沒收。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參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藥品均沒收。
事 實
一、丙○○係海克利斯國際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 1 段68號8 樓,下稱海克利斯公司,原名尚岳貿易有限公司, 於民國97年4 月17日更名)之負責人,其有意輸入、販賣藥 品時,應注意藥品之來源是否合法、有無含有禁藥成分,能 注意竟疏未注意,對姓名年籍不詳、自稱「Allen Wang」之 成年男子(下稱Allen Wang)所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成 分未加查證,而上開藥品含有育亨賓鹽酸鹽(Yohimbine) ,育亨賓鹽酸鹽係經內政部41年8 月5 日(41)年皓內衛字 第16860 號明令公告禁止使用、販售,依法不得輸入、販賣 ,竟意圖營利而基於輸入、販賣之犯意,於95年3 月起,由 Allen Wang架設肌肉元素網站(http://www.muscle-factor .com),並在該網站上公開販售上開藥品,而消費者則透過 上開網站下單訂購,由丙○○登入電子郵件信箱musclefact or@gmail.com(起訴書誤載為musclfactor@ gmail.com), 統計消費者之訂單後,再透過Allen Wang向該等藥品之製造 商Netrition Inc.、Muscletech、San 等公司訂貨,復由該 公司自美國直接寄貨予丙○○,丙○○再委由快遞公司依消 費者訂單上所載地址送貨,丙○○每瓶可賺取新台幣200 元 ,上開產品共計售出447 瓶。嗣經消費者檢舉,由法務部調 查局人員於97年7 月15日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尚 未售出之藥品。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報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海克利斯 公司員工甲○○、乙○○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肌肉元素網站 網頁列印畫面附卷可參,並有調查局人員搜索海克利斯公司 查獲之宅配紀錄、出貨記錄、網站與廣告登記資料、貨品清 單清冊、貨品進出關資料、進口商品明細、進銷資料、海克 莉斯公司名片、貨品成分資料、網路訂單資料、銷貨週報表 、報關資料、筆記本、發票及如附表二之藥品扣案可憑。又 育亨賓鹽酸鹽係經內政部41年8 月5 日(41)年皓內衛字第 16860 號明令公告禁止使用、販售之禁藥,有台北縣政府衛 生局97年4 月11日北衛藥字第0970035824號函所附之歷年公 告禁止使用、販售之禁藥明細表、行政院衛生署97年6 月 6 日衛署藥字第0970026706號函在卷可參,附表一之藥品經檢 驗均檢出育亨賓鹽酸鹽成分,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 驗局97年5 月16日藥檢參字第0970007066號、97年8 月22日 藥檢參字第0970013554號檢驗報告書附卷可憑。按凡申請為 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 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又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 、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 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 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 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27條第1 項、第39條 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藥商,自不得 買賣藥品,復未向將前開藥品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 登記,是被告辯稱不知前開藥品內之育亨賓鹽酸鹽係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禁藥,其有過失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於95年 7 月1 日施行,該次修正係將上開條文原第2 項常業犯刪除 ,原條文第4 項均改列為新法第3 項,內容並無變更,僅係 法條項次之變更,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核被告所為,係 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因過失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 第3 項之因過失販賣禁藥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藥事 法第82條第1 項之故意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故 意販賣禁藥罪,惟查,被告堅詞否認明知上開藥品內含有禁 藥育亨賓鹽酸鹽仍輸入、販賣,辯稱:肌肉元素網站並非伊 所維護等語。而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被告使用之電腦,該電腦 瀏覽器並無任何登入上開肌肉元素網站之紀錄,而經使用電 腦資安鑑識軟體調查該電腦瀏覽記錄之時間,發現該電腦紀 錄之時間無西元2009年之前紀錄,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98年3 月19日刑偵九(2) 字第0980033905號函暨搜索 票執行及勘查紀錄在卷可憑,是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登入 上開肌肉元素網站,並以版主身分回覆網友詢問「日本於 6 月11日發布LIPO6 之產品經檢出含『Yohimbine 』西藥成分 ;『Yohimbine 』為衛生署公告禁用之成分」等疑問之人。 卷內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明知育亨賓鹽酸鹽為衛生署公 告禁用之禁藥仍輸入、販賣含有該禁藥之藥品,是應論以藥 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因過失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3 項之因過失販賣禁藥罪,起訴法條容有未洽,爰變更起訴法 條。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 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成癮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從而集合犯之成立,除行為人主觀 上須出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複數行為,在時、空上 並應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以包 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之意旨相符。被告輸入 、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其反 覆輸入、販賣之行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 以一罪。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時間非短,輸入、販賣之藥品數量不 少,惟坦承犯行,並無不良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禁藥,係供犯罪之用,為被告所有, 業據被告坦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諭知沒收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83條第3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7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高偉文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附錄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1.Nutrex Research Lipo 6液態膠囊。2.Nutrex Research Lipo 6X二代液態粉末複合式雙效膠囊。3.Muscletech Hydroxycut Harcore肌肉科技液態燃脂劑。4.Jetfuel噴引擎液態燃脂劑。
5.SAN Tight高強效塑身燃脂劑。
附表二:
┌──┬────────────┬────────────┐
│編號│禁藥名稱 │數量 │
├──┼────────────┼────────────┤
│1 │SAN Tight高強效塑身燃脂 │2盒 │
│ │劑 │ │
├──┼────────────┼────────────┤
│2 │Nutrex Research Lipo 6液│10瓶(120顆裝) │
│ │態膠囊 │ │
├──┼────────────┼────────────┤
│3 │Jetfuel噴引擎液態燃脂劑 │4瓶(120顆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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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uscletech Hydroxycut │1瓶(120顆裝) │
│ │Harcore肌肉科技液態燃脂 │ │
│ │劑 │ │
├──┼────────────┼────────────┤
│5 │Muscletech Hydroxycut │4瓶(210顆裝) │
│ │Harcore肌肉科技液態燃脂 │ │
│ │劑 │ │
├──┼────────────┼────────────┤
│6 │Nutrex Research Lipo 6液│7瓶(240顆裝) │
│ │態膠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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