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 告 潘榮華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庭尉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周子懷
法定代理人 周聰鑄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參 加 人 張婷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