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 告 潘榮華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廖庭尉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周子懷
法定代理人 周聰鑄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參 加 人 張婷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周子懷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萬8,272元。然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原求為:「被告於原告給付買賣契約
剩餘價款 1,094萬元後,應將被告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
段○○段 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5600)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原告與參加人張婷名下」,嗣於106年6月9日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變更前開聲明給付金額「1,094萬元」為「1,670萬5,
000元」(見本院卷一第5頁及卷二第177頁背面),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67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9,048元,
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萬8,272元後,尚應補繳5萬0,776元(計算
式:15萬9,048元-10萬8,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