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947號
TCDV,98,補,947,200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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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乙○○○○○ ○○
           uis,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  律師
被   告 巨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示許可美國亞利桑納州聯邦地方法院
命被告給付原告與另一原告美金125萬元之民事確定判決准予強
制執行,有原告之起訴狀可憑。原告之請求並非本於親屬關係或
身份上之權利而有所主張,且本件原告如獲勝訴之判決確定,即
可據以在我國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以獲償外國法院確定
判決判命之給付,故本件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原告請求
宣示許可強制執行之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所命給付為美金125萬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21,250元(以
原告98年7月8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價額1美金兌換33.
217元新臺幣計算,折合為41,52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77,4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後,尚應補繳374,46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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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