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199號
TCDV,98,補,1199,200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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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祐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祐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85,964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27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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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祐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