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056號
TCDV,98,補,1056,2009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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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3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88,959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171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
   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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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潭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