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3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88,959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171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
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