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過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014號
TCDV,98,補,1014,2009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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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一中沛樹脂品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車輛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請求過戶車輛之價值計算),
並提出車輛中古車市價之訴訟標的價額相關資料,及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0,000元
至1,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0,000元至10,00
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0,000元至1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逾100,000,000元至1,000,000,000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逾1,000, 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66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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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中沛樹脂品製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