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陳榮東會計師(即五郎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五郎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五郎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程序 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 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9年1月25日止完結清算。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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