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397號
TCDV,98,聲,397,2009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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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亦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97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 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函查 結果,經該分局於98年7月22日以中區國稅中縣一字第09800 28304號函檢送相對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核 定通知書過院,有該函及該函檢附之核定通知書在卷可憑。 依該核定通知書所示,相對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 報及清算申報分別係於97年7月14日、98年7月6日核定。是 本件經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30號呈報清算人、97年度聲 字第299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及審酌上開事證結果,堪認聲 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12月20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 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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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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