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519號
TCDV,98,消債更,519,2009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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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 8條所明定。又更生 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 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 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
二、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 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准予開始更生生活等語。三、查債務人陳報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 1,045,122元,又據其陳 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 (含扶養費)共計 24,827元;其固定 收入為任職於金震興農機廠有限公司每月約29,671元,有其 薪資袋在卷可考。而依債務人所提之償還計畫表針對無擔保 債務,僅願分 6年72期,每月償還4,000元,共計288,000元 ,清償比例約為27.56%。
四、次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消 費態樣多為直銷(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旅館(涵碧樓 大飯店、友愛飯店)、餐廳(原燒、大越小吃店、晏京小吃 店、麗苑牛排西餐鬥牛士公司、西堤牛排)、電子(燦坤 3C 、萬豐數位廣場、順發3C)、服飾(LAW NEW、飛騰服飾



、力騰服飾、佳舫服飾、進祥公司)、電信(台灣大哥大、 遠傳電信、東信電訊)、娛樂(好樂迪、金鶴育樂公司)、 旅遊(嘉泰旅行社)、大額信貸(93年5月24日160,000元、 93年4月26日200,000元、93年11月15日150,000元、94年3月 29日150,000元)、預借現金(93年11月17日150,000元、93 年11月25日69,424元、93年12月100,000元、94年5月200,00 0元,其他小額未列計) 、其他(鬥承公司、熾意際開發公 司、怡和拓展公司、嘉互惠公司)等,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 費帳明細要附卷可稽。而債務人於本院98年 7月31日訊問時 亦自承大額信貸是去做直銷等語,依此債務人之消費已然逾 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需,而達奢侈、浪費 之程度;茲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 其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 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 護之必要。矧,債務人之消費態樣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 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 。再經本院訊問到場之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 ,顯見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 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 無實益。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 規定,應駁回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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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震興農機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