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捐助章程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 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 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 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 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 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及台中市政府98 年6月19日府教社字第0980153306號函及98年7月15日府教國 字第0980177937號函同意修訂捐助章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 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 學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不 違背,亦與民法法人相關規定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於法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