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調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聲請調解之金額及補正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 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 出其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1項、第240條之3、第405條、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 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僅稱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路 2 段194號建物與相對人所有坐落台中市○○路○ 段196號建物 為相鄰建物,因相對人將其所有上開建物出租予他人經營餐 廳使用改建時破壞上開二建物共用牆壁內之排水管,致聲請 人所有之建物遭遇風災時發生漏水情事而受有損害,為此聲 請調解等語。惟聲請人並未陳明其請求相對人將排水管回復 原狀所需費用及損害金額,使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調解標的金 額並計算聲請人應繳交之聲請費用。又本件法律關係及爭議 情形亦有不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文件,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特 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