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侵害商標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 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據以 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命聲請人查報系爭調解標的價 額,並按系爭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