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089號
債 權 人 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乙○○為債權人或為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補正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
省略)。
㈢確認甲○○是否亦為債務人?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㈣請求利息自民國98年1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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