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7089號
TCDV,98,司促,37089,200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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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089號
債 權 人 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乙○○為債權人或為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補正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
   省略)。
  ㈢確認甲○○是否亦為債務人?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㈣請求利息自民國98年1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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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