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6832號
TCDV,98,司促,36832,2009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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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832號
債 權 人 欣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証汽車材料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為98年8月10日之依據為何?
  ㈡債務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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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