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832號
債 權 人 欣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証汽車材料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為98年8月10日之依據為何?
㈡債務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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