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892號
債 權 人 仁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銘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公司名稱為仁豐行有限公司或仁豊行有限公
司,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有誤載應具狀更
正。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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