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5892號
TCDV,98,司促,35892,200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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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892號
債 權 人 仁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銘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公司名稱為仁豐行有限公司或仁豊行有限公
   司,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有誤載應具狀更
   正。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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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豐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