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5691號
TCDV,98,司促,35691,2009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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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691號
債 權 人 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一輪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權人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為何?並確認乙○○是否
  亦為債權人?甲○○是否亦為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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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