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691號債 權 人 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一輪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權人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為何?並確認乙○○是否 亦為債權人?甲○○是否亦為債務人?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