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5640號
TCDV,98,司促,35640,2009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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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64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綮祥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綮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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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綮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