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744號
TCDV,98,司促,34744,200908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744號
債 權 人 興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翔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鑫翔鼎有限 公司住居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1/1頁


參考資料
興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翔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