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51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之依據為何。
㈢釋明對乙○○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有二位法定代
理人者,均應陳報;如僅有一位法定代理人,應釋明其原
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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