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515號
TCDV,98,司促,34515,2009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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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51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之依據為何。
  ㈢釋明對乙○○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有二位法定代
   理人者,均應陳報;如僅有一位法定代理人,應釋明其原
   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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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