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181號
TCDV,98,司促,34181,2009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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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181號
聲 請 人 達來速廣告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惟系爭 支票為記名票據,受款人為達來速廣告實業有限公司,且依 票據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記名票據之轉讓應以背書方式 為之。然聲請人並非票據受款人,另無以背書證明其權利。 是聲請人既未能證明其票據權利,自不得據以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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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