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667號
債 權 人 銘泉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景萌企業有限公司、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丙○○為債權人之依據。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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