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辛○○律師
丙○○
壬○○
被 告 天和水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0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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