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76號
原 告 泰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廷獻律師
被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確定 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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