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253號
TCDV,97,消債更,1253,2009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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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 8條所明定。又更生 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 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 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
二、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 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准予開始更生生活等語。三、查債務人陳報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 1,188,048元,又據其陳 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 (含扶養費)共計 13,465元;其固定 收入為任職於台北市之視光學有限公司每月20,100元,有 其薪資證明在卷可考。而債務人所提之更生草案債務人願分 6年72期,每月1期8,000元,共計576,000元,清償比例僅為 48.48%。而債權人以書狀陳報多表示不同意,此有陳報狀在 卷可按。
四、次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消 費態樣為高額信用貸款(93年7月15日180,000元、95年12月 20日225,000元、96年 8月27日320,016元)、預借現金、娛 樂(威秀影城、美佳美 KTV、你好神休閒名店、全國自助式 KTV) 、電子資訊(三井電腦、虹優科技、燦坤3C、聖影照 相器材、祺安股份有限公司智揚國際有限公司、順發電腦 、普拉斯電腦、瑞爾鼎公司、天弓科技、全虹通信廣場、全 普通信、東信電訊、雅虎國際資訊、微秒科技、台琳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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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 規定,應駁回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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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祺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