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7年度,35號
TCDV,97,智,35,2009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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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翔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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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