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翔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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