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115號
TCDV,97,勞訴,115,2009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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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承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因97年度勞訴字第115號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63,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89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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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