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承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因97年度勞訴字第115號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63,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89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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