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642號
TCDV,96,訴,1642,20090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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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42號
原   告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蘇志淵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林芳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二第六、七行中關於「嗣原告變更後於法定代理人戊○○於96年3月4日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乙○○為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嗣原告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戊○○於97年3月4日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乙○○為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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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