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42號
上 訴 人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6年度訴字第16
4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96,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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