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2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另案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毒偵字第261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國忠
書記官 何淑鈴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復因 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確定 ,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6年7月16 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並接續執行因詐欺罪被判處之拘役25日 ,至96年8月10日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於98年4月24日晚上某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 路邊之年籍姓名不詳友人之車上,以將海洛因加水稀釋,再 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 上開地點,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8年4 月28日15時45分許,在苗栗縣卓蘭鎮上新里竹圍之土地公廟 前,為警攔檢盤查,並經其同意帶回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 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 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 何淑鈴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