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349號
TCDM,98,訴,2349,200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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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2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2133號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下午4許,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楊賀傑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送觀察、勒 戒二次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88年6月10 日、88年12月9日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89年間經送強 制戒治,於90年6月15日停止戒治出所,並於90年10月25日 執行期滿,刑事追訴部分,則於89年10月12日經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以89年度投刑簡字第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已於91年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又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於 93年7月5日、96年11月26日,各以93年度易字第212號、96 年度訴字第3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嗣分別 於94年2月21日、97年9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 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4月1日17時, 在臺中縣太平市○○街197巷15號住處,將海洛因加水後, 以注射針筒抽取該混合液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1級 毒品海洛因1次。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楊賀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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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