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98年度,28號
TCDM,98,聲判,28,200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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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告訴人  社團法人臺中市廣西同鄉會
代 表 人 乙○○
代 理 人 劉憲章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涉犯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檢察署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98年度上聲議字第811號駁
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偵字第2154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即告訴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廣西同鄉會所有坐落於臺中 市○○區○○路53巷11號房地(即聲請人之廣西會館)及如 附表所示之公物,由案外人陳桂山於民國90年10月8日全部 移交給被告,有第6屆理事長移交清冊等可證。聲請人第4屆 理監事選舉業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在案,其後召集會員 大會之人均屬無權召集,因而選出之理監事均無效;被告甲 ○○為第7屆理事長,亦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故聲請 人之代表人仍為第3屆理事長乙○○。詎料被告明知聲請人 之代表人仍為乙○○,卻遲未交還上開移交物品予乙○○, 仍霸持聲請人之上開房地及公物,足生損害於聲請人,為此 提出告訴。
㈡不起訴處分書實有違誤,按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 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被告於聲 請人提出告訴前交還部分印信,仍無解於被告之侵占罪責。 ㈢聲請人告訴範圍除了被告侵占公物、文件檔案等動產部分外 ,尚包括被告竊佔(告訴意旨誤為「侵占」)聲請人所有之 上開房地部分,然徵諸不起訴處分內容,僅討論被告有無侵 占不動產「所有權狀」之情,卻未就被告涉嫌竊佔房地部分 予以論斷。
㈣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256號判決及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986號判決內容,已可清楚證明被 告未經聲請人同意擅自將聲請人之上開房地出租予德光基金 會使用,並收取租金之事實。被告明知對上開房地無所有權 ,亦無租賃或使用借貸權,而擅自將上開房地出租他人使用 ,所得租金亦全數據為己有、中飽私囊,是被告竊佔上開房 地顯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再者,根據聲請人97年12月2日



提出之「呈送證物狀」所附照片,可以證明被告目前仍將上 開房地上鎖,排除聲請人之進出、使用,更可證明被告有將 聲請人之上開房地佔為己有之意。故被告之佔用行為業已構 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
㈤又被告既然將上開房地上鎖,未返還聲請人,則聲請人置於 會館之公物、文件檔案等移交被告之物品,仍在被告實力支 配下,被告如僅是單純未辦理交接,何以須將房地上鎖,拒 不交還房地?顯然其亦有意將置於會館內之物品悉數佔為己 有。
㈥原處分未完全說明上開民、刑事判決書及照片,何以不足採 信之理由,亦未進一步調查聲請人目前得否自由使用會館, 即逕採信被告辯稱其已離開會館,未帶走任何物品之說詞, 逕認為被告罪嫌不足,實有未洽。
二、關於聲請人告訴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項侵占罪嫌部分﹕
㈠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提出告訴,案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97年12月21日 以97年度偵字第21546號為不起訴處分,因聲請人不服,具 狀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8年 4月20日以98年度上聲議字第811號處分書,認無理由而駁回 再議。聲請人於98年4月23日收受該署駁回再議處分書後10 日內之98年4月30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 ,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所提刑事交 付審判聲請狀上蓋有本院收狀戳日期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 規定,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本件聲請,在程序上即屬適法,合 先敘明。
㈡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 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 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 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 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 之證據為限。而依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規定之立法理由說 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



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故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調查證據範圍,即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 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 據。如不然,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 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 」之虞。又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案件即進入審判程序,顯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 須偵查卷內所存之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所 規定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情形,亦 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始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倘該 案件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 判之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 查之設計,法院即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 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㈢經查:
1按刑法侵占罪之主觀要件,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 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不能遽 論以該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915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依卷附臺中市政府97年8月27日府社行字第097020535 7號函及其附件所示(見97年度他字第2992號偵查卷第89 、90頁),被告已於97年4月8日將廣西同鄉會、圖記、收 文章、橡皮條戳繳回。被告繳回上揭印章、圖記等物之時 間,較聲請人於97年6月30日對被告提起侵占告訴之時間 為早,茍被告有侵占附表所示物品之主觀犯意,應無提早 將聲請人之上揭重要圖記、收文章、橡皮條戳等物繳回臺 中市政府之理。
2再者,由卷附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於聲請人第7屆理、 監事選舉,被判決當選無效,且聲請人第6屆第4次會員大 會決議亦無效,以被告與聲請人代表人乙○○之間有多次 民、刑事訴訟,並均受不利之判決結果,則被告因此與聲 請人代表人乙○○產生心結而悄然離開,未與聲請人代表 人乙○○辦理交接,亦符常情。故被告辯稱,其已將附表 所示之物,放在廣西同鄉會之會館內,即非不可能。不能 僅因其未與聲請人代表人乙○○辦理交接,即遽認其涉有 侵占犯行。
3又聲請人雖於97年12月2日提出之「呈送證物狀」檢附大 門上鎖之照片,主張上開房地大門係由被告上鎖,仍在被 告實力支配下,被告顯然有意將置於會館內之物品悉數佔 為己有云云。惟查依卷附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地方稅務局 97年6月18日中市稅財字第0970029887號函及被告出具之



97年6月9日說明書(見97年度他字第2992號偵查卷第112 至114頁),被告於說明書上記載「廣西同鄉會十餘年來 未有會務,同鄉會館無人處理,印信均繳回市府。本人並 無佔用會館。該址﹕民航路53巷11號。該館與本人毫無關 係... 」,則尚難僅以上開聲請人檢附之大門上鎖之照片 ,遽認上開房地仍由被告占有使用,及該房地內之物品仍 在被告之實力支配之下。何況,被告果有延不交還如附表 所示物品之情形,依最高法院上揭判例意旨,亦難認被告 即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行。
4綜上所述,原檢察官因認被告侵占犯嫌尚有未足,而為不 起訴處分,於法並無不合;且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亦無 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等得據以交付 審判之事由存在;另依偵查卷所存之證據,亦乏積極證據 足認被告涉有聲請人指訴應予起訴審理之業務侵占罪嫌, 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交付審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三、關於聲請人告訴被告竊佔上開房地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 佔罪嫌部分﹕
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關於 聲請人告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嫌部分,聲請 人業於97年6月30日告訴狀及其後書狀記載「被告侵占上開 房地」之旨(見97年度他字卷第2992號偵查卷第4、52、92 、110頁),雖誤將「竊佔」房地載為「侵占」房地,及未 引用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之條文,惟聲請人既已指出所 欲告訴之犯罪事實,原檢察官即應就此部分告訴內容予以偵 查。惟觀諸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處分書,內載「告訴意旨略 以:被告甲○○前為告訴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廣西同鄉會第7 屆理事長,於民國90年10月8日,在臺中市○○街12號,自 該會第6屆理事長陳桂山手中接下屬廣西同鄉會所有之附表 所示之物。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除附表編號四十三 、四十四、四十五,於97年4月8日繳回臺中市政府社會處外 ,其餘之物,於不詳時間、地點,將之侵占入己,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並未論及上開聲請 人告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嫌部分。該部分之 告訴既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再議處分確定,即非本件 交付審判所可審酌,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予 駁回。




四、綜上所述,關於聲請人告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侵占 罪嫌部分,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就如何認定被告 之犯罪嫌疑不足,詳為說明,並無違誤;聲請交付審判意旨 猶執前詞,對於原處分任加指摘,請求交付審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關於聲請人告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 佔罪嫌部分,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再議處分確定,此 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亦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戴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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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財 產 種 類 │數 量│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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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坐落在臺中市西屯區○○○○段266之20地 │各1張 │建物面積91.50平方 │
│ │號所有權狀及其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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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資料櫃 │3個 │鐵製2個、木製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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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公桌 │4張 │鐵製3張、木製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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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辦公椅 │3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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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會議長桌10張 │10張 │陳桂山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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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折疊椅 │124張 │章國斌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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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會議用木藤椅 │3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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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立扇 │4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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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時鐘 │1個 │已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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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紀念銀盾 │10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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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神龕 │1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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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茶桶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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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碗櫥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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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老人茶具 │1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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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張子源贈送同鄉會名牌 │1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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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國旗 │2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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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黨旗 │1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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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會旗 │12面 │大會旗9面、小會旗3│
│ │ │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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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圓椅 │3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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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木製沙發 │1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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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紅墊靠椅 │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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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電視機 │2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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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電冰箱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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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洗衣機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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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電話機 │1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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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擴音器 │1台 │已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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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吊扇 │7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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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講臺 │1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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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紀錄牌 │2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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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鏡子 │1面 │已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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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盆景 │35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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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三信股票2000元 │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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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沙發 │1套 │王國權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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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按摩椅 │1張 │姚儒璜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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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四抽屜鐵櫃箱 │2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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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鐵櫃 │1個 │半截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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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木櫃 │2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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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長木桌 │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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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蛟燈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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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3號釘書機 │2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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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大、小擴音機 │各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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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天下為公牌 │1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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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臺中市廣西同鄉會圖記方型章 │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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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臺中市廣西同鄉會收文長方型章 │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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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臺中市廣西同鄉會會址橡皮橢圓型章 │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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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