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8年度,753號
TCDM,98,簡,753,2009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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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偵字第2127號、第4786號、第5930號、第6550號、第
6573號、第7489號、第798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68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度偵字第1033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易字第1273號),判決
如下:
主 文
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丁○○曾於民國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嗣於95年3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 悔改,其預見若將自己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等物,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財產犯罪,竟 仍基於縱使該人將其帳戶用以從事詐欺財產犯罪行為,亦不 違反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犯意,於97年10月23日依報載收購 帳戶之廣告,與對方聯絡,並於同日16時40分,在臺中市○ ○區○○路與太原路口,將其開立之臺中商業銀行東豐原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價格,販售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此方式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 。嗣該名成年男子於取得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詐欺取財行為:
(一)於97年10月24日18時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偽以賣家 「翁巧涵」名義向臺中市之丙○○佯稱:有西堤餐廳餐券可 賣,須匯款9000元至前開帳戶云云,致丙○○不疑有詐而下 標購買,並依對方指示,於同日20時29分,至臺中市○區○ ○○街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轉帳9000元 至前開帳戶中,惟丙○○一直未收到前開餐券並聯絡不上該 賣家,始知受騙。
(二)於97年10月24日12時22分,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偽以賣 家「林依涵」名義向臺南市之甲○○佯稱:有西堤餐廳餐券 可賣,須匯款4500元至前開帳戶云云,致甲○○不疑有詐而 下標購買,並依對方指示,於同日22時許,至臺南縣永康市



○○路951號統一超商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前 ,操作轉帳4500元至前開帳戶中,惟甲○○一直未收到前開 餐券並聯絡不上該賣家,始知受騙。
(三)於97年10月24日11時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偽以賣家 「廖雅帆」名義向臺北市之癸○○佯稱:有HP廠牌,型號 Pavilion DV4-1120TX電腦1部可賣,須匯款18000元至前開 帳戶云云,致癸○○不疑有詐而下標購買,並依對方指示, 於同日15時13分,至臺北市○○區○○路、三合街口之統一 超商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轉帳18100 元 (連同運費)至前開帳戶中,惟癸○○一直未收到前開貨 物並聯絡不上該賣家,始知受騙。
(四)於97年10月24日21時41分,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偽以賣 家「張小姐」名義向臺北市之己○○佯稱:有MSI微星WIND NETBOOK U100迷你電腦1台可賣,須匯款8300元至前開帳戶 云云,致己○○不疑有詐而購買,並依對方指示,於97年10 月25日8時33分,至臺北市○○路 (西門捷運站)2 號出口之 統一超商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轉帳83 00元至前開帳戶中,惟己○○一直未收到前開貨物並聯絡不 上該賣家,始知受騙。
(五)於97年10月25日10時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偽以賣家 「袁大羽」名義向臺北市之戊○○佯稱:有飛利浦第6代HP6 517拔刮2合1充插兩用音波按摩冰刀產品1組可賣,並贈送Av ene活泉水,須匯款2800元至前開帳戶云云,致戊○○不疑 有詐而購買,並依對方指示,於同日11時49分,至臺北市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轉帳2800元至前開帳 戶中,惟戊○○一直未收到前開貨物並聯絡不上該賣家,始 知受騙。
(六)於97年10月24日前某日20時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偽 以賣家「許小姐」名義向臺中市之庚○○佯稱:有陳綺貞20 09臺北小巨蛋演唱會門票可賣,須匯款3200元至前開帳戶云 云,致庚○○不疑有詐而購買,並依對方指示,於97年10月 24日12時許,至臺中市○○路○段536號之文心郵局,臨櫃匯 款3200元至前開帳戶中,惟庚○○一直未收到前開演唱會門 票並聯絡不上該賣家,始知受騙。
(七)於97年10月23日19時53分,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偽以賣 家「yousaybaby」名義向臺北縣板橋市之壬○○佯稱:有SO GO禮券可賣,須匯款10000元至前開帳戶云云,致壬○○不 疑有詐而購買,並依對方指示,委請友人陳穫朱於97年10月 24日13時21分,至臺北市○○路○段之復興橋郵局自動櫃員 機前,操作轉帳10000元至前開帳戶中,惟壬○○一直未收



到前開禮券並聯絡不上該賣家,始知受騙。
(八)於97年10月24日13時59分,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向臺北 縣之辛○○佯稱:有陳綺貞2009臺北小巨蛋演唱會太陽特1 區2張可賣,須匯款6200元至前開帳戶云云,致辛○○不疑 有詐而下標購買,並依對方指示,於同日18時30分,至臺北 市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轉帳6200元至前 開帳戶中,惟辛○○一直未收到前開演唱會門票並聯絡不上 該賣家,始知受騙。
(九)於97年10月24日14時40分,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偽以賣 家「林依涵」名義向臺北市之乙○○佯稱:有陶板屋餐券10 張可賣,須匯款4600元至前開帳戶云云,致乙○○不疑有詐 而下標購買,並依對方指示,於同日15時45分,至臺北市○ ○街136號統一超商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前, 操作轉帳4600元至前開帳戶中,惟乙○○一直未收到前開餐 券並聯絡不上該賣家,始知受騙。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丁○○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認罪之自白。(二)被害人丙○○、甲○○、乙○○於警詢、偵查中及被害人癸 ○○、己○○、戊○○、庚○○、壬○○、辛○○於警詢中 之指述。
(三)被害人丙○○、甲○○、癸○○、己○○、戊○○、辛○○ 前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各1紙、被害人庚○○之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被害人壬○○提出之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1紙、被害人乙○○之存摺影本及帳 戶交易明細等件。
(四)被告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五)前開網路拍賣刊登網頁資料等。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以一交付帳戶行為用以幫助他人向被害人丙○○等9人 詐取上開金錢,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三)上開犯罪事實一、(八)及一、(九)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 部分雖未據起訴,然均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該部 分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 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
(四)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從犯, 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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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