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2102號
TCDM,98,易,2102,200908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
4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甲○○素行不佳,前曾犯詐欺、重利、竊盜等罪,其中於民 國(下同)93年間所觸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93年度上易字第15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94年11月22日因縮 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甲○○自95年4月間起至9 6年11月間止,受僱於址設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174之1號之 均好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均好公司,負責人為乙○○) 擔任業務人員,負責推銷產品及收取客戶款項之業務,為從 事業務之人。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反覆 、延續侵占其當時為均好公司所收取客戶帳款之單一行為決 意,於其任職均好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於如附表 所示之密接時間內,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各該客戶所 欲給付予均好公司之帳款後,未繳回均好公司,並以變易持 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予以侵占入己,合計侵占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萬7561元。嗣經乙○○發現甲○○繳款情形異 常,對帳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均好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



敘明。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 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現,於該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除有同條第二項之除外情形,或符合同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 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者外,自不採為論罪之依據。簡式審判程 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檢察官指出之證據方法,只 要被告及辯護人無異議,即可使用,縱或是被告以外之人在 審判外之陳述,亦得作為證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之」;第二 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 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是於簡式審判程序, 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合先敘 明。
三、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表人乙 ○○所指訴及證人即三立和商店之負責人鄭炳榮於偵查中所 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均好公司之估價單、被告甲○○侵占 均好公司帳款明細、被告甲○○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借款 單、被告甲○○所簽發面額七萬元發票日是九十六年十月二 十四日本票一張、九十八年五月四日所製作被告甲○○任職 期間侵占款項明細表一份等在卷足資佐證,足認被告甲○○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事證至臻明確,被告甲○ ○犯行洵堪認定。
四、被告甲○○受告訴人之聘僱擔任業務人員,兼負有為告訴人 收取客戶帳款之權限,為從事業務之人無訛,其將因業務上 之關係所收取而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核其所為,應係犯刑 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出於1個侵占犯意之決 定,利用為告訴人代收款項而迭次向告訴人之客戶收取帳款 之機會,屢將所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乃達成其同一犯罪之 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持續侵害同一 法益(即侵害告訴人之法益),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雖其 各個舉動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均相符,但被告主觀上應 皆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 密切之時地實施,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各應屬法律概 念之一行為,應僅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甲○○前 曾於93年間觸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 上易字第15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94年11月22日因縮短刑期執 行完畢,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一份在卷可按,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不佳,詳如前述 ,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 卷可按、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罪愆,頗具悔意,然犯罪後 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於起訴書原另起訴被告侵占蛋捲禮盒 1批(價值2056元)部分,業經被告否認,及告訴代表人乙 ○○當庭表示此部份非被告所侵占在案,並經公訴人更正此 部份犯罪事實應予刪除,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及檢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30倍為新台幣3萬元)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30倍為新台幣15萬元)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30倍為新台幣9萬元)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收款時間 │收取款項 │
├──┼──────────┼──────┼─────┤
│ 1 │大順便利商店 │96年7月間 │1597元 │
├──┼──────────┼──────┼─────┤
│ 2 │瑞達商行 │96年6、7月間│2萬738元 │
├──┼──────────┼──────┼─────┤
│ 3 │尚展商行 │96年6月間 │7996元 │
├──┼──────────┼──────┼─────┤
│ 4 │99便利商店 │96年6、7月間│1萬893元 │
├──┼──────────┼──────┼─────┤
│ 5 │大肚鄉農會 │96年7月間 │7624元 │
├──┼──────────┼──────┼─────┤
│ 6 │吉豐商行 │96年6、7月間│1萬240元 │
├──┼──────────┼──────┼─────┤
│ 7 │龍井鄉農會 │96年1~7月間 │3萬9478元 │
├──┼──────────┼──────┼─────┤
│ 8 │三立和商店 │96年4月間 │退貨蛋捲禮│
│ │ │ │盒1批 │
├──┼──────────┼──────┼─────┤
│ 9 │柑仔店便利店 │96年7月間 │1496元 │
├──┼──────────┼──────┼─────┤
│  │億大商店 │96年6、7月間│5589元 │
├──┼──────────┼──────┼─────┤
│  │新庄R(1店) │96年7月間 │1332元 │
├──┼──────────┼──────┼─────┤
│  │佳明商店 │96年6月間 │2330元 │
├──┼──────────┼──────┼─────┤
│  │永成商店 │96年5~7月間 │5746元 │




├──┼──────────┼──────┼─────┤
│  │多多商店 │96年5~7月間 │6037元 │
├──┼──────────┼──────┼─────┤
│  │新庄R(2店) │96年6、7月間│2136元 │
├──┼──────────┼──────┼─────┤
│  │好好便利商店 │96年6、7月間│1911元 │
├──┼──────────┼──────┼─────┤
│  │元益商行 │96年6、7月間│4518元 │
├──┼──────────┼──────┼─────┤
│  │榮峰行 │96年6、7月間│79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均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