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3483號
KSEV,90,雄簡,3483,200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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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四八三號
  原   告 辛○○
        壬○○
        乙○○
        癸○○
        丙○○
        丁○○
        己○○
        戊○○
  原告兼訴訟 張翠琴
  代 理 人 黃亞伶
  被   告 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貳分之壹,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設有事一、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
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 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旅遊 契約原係原告與訴外人上慶旅行社有限公司所簽訂,復因上慶旅行社與甲○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旅行社)合團,復由原告與甲○旅行社另立旅遊契 約,此有原告提出之合團委託書繳款憑單上蓋有被告高雄分公司印章為證,而本 件係因關於被告甲○旅行社高雄分公司之業務涉訟,故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辛○○壬○○乙○○癸○○丙○○丁○○、己○ ○、戊○○張翠琴黃亞伶,原參加由訴外人上慶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上慶旅行社)主辦之「新魅力東澳八日遊」,後因與被告合團,原告復另與被告 訂立旅遊契約,團費為新臺幣三萬二千元,原訂行程日期為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 日至九月十八日,被告所訂之團費、原所安排之機位、飯店、觀光均如行程表所 示,惟前三日之行程即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十三日及十四日有依約履行,於同年 九月十四日晚上,當地導遊持被告傳真之通知,說明因安捷航空破產,原告等須 於同年九月十五日晚上搭機返台,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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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慶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