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7號
原 告 劉進興
王尔瑮
蘇華秀
葉台娣
賈馨園
林錦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 代理人 魏憶秀律師
被 告 卓林蓉美
邱信富
顏伶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溫藝玲律師
被 告 姚鵬程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