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雄簡字第六六八號
原 告 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坐落於高雄市○○區○○路四○八號、四一○號及四一二號及 四一四號建物所有權人,此有建物謄本一份可稽。被告乙○為原告所有上開建物 之鄰地即左營區○○段○○段一三二五之四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與被告族群建設 合建,共同僱工於其土地上興建建物,有土地及建物可證,惟被告僱工建築建物 施工期間,未盡注意義務,且未採隔離措施,致使原告所有上開建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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