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522號
TYDV,98,除,522,200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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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淂剴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4月1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1211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8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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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1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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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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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台灣企銀內壢分行 │97年12月5日 │38,700元 │ZV七七三八三九│ │
│1 │限公司 李榮發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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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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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淂剴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