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楊建城即良塑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7 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3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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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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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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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98年2月5日 │14,28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許明徹 │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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