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號
上 訴 人 螢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九百五十九萬三千零四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十四萬四千零六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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