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11號
TYDV,98,重訴,211,2009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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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號
上 訴 人 螢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九百五十九萬三千零四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十四萬四千零六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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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螢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