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被 告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二人共同代 表 人 甲○○ 住桃園縣 居台北市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恩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10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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