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軒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寬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00,787元,應繳
裁判費42,6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2,179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