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416號
TYDV,98,訴,1416,200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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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軒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寬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00,787元,應繳
  裁判費42,6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2,179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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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