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381號
TYDV,98,訴,1381,200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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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1號
原   告 翔麒水電衛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鋒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7,984 元,應繳裁判費7,60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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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麒水電衛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