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1號
原 告 翔麒水電衛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鋒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7,984 元,應繳裁判費7,60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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