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336號
TYDV,98,訴,1336,2009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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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大宏木業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6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 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8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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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宏木業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