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於民國98年7 月10日聲請對被
告大宏木業樂器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宏木業樂
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台幣 1,998,355
元、美金296,28 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其中美金296,284 元依原
告98年7 月10日賣出匯率一美元兌換新台幣33.09 元計算為9,80
4,037.56元,二者合計為11,802,392.56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1,802,396.56 元,應繳裁判費115,928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5,428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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