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原 告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
被 告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張簡勵如 律師
施汎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本案之訟爭事項業已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SCR銅線長期銷售合約書影本 乙紙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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