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02號
TYDV,98,補,302,200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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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一等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頂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56,535 元 ,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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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等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