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一等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頂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56,535 元 ,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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