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三通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乙○○
丁○○
丙○○
己○○
號4樓
戊○○
上列五人
住台中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伍佰柒拾元,
應徵聲請費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
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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